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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2019-10-29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省优质文化资源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优秀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规划,支持和引导具有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特点,以及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采取措施鼓励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本省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生产、演出单位,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本省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和省级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创建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活动品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产品的遴选、采购、推介和供给机制,构建各类优秀文化产品进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便捷通道。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健全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向公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提供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开放时间等公示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告,因突发性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除外。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承担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在公休日开放,在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适当的开放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在设施维修、管理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体育等部门制定。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公众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实现全省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通过宽带网络、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等技术手段,利用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世预赛亚洲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等,利用流动世预赛亚洲车、流动服务车、流动展览等形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全民阅读,完善全民阅读设施,提供全民阅读服务,培养公民阅读习惯,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公共世预赛亚洲馆应当组织开展全民阅读相关促进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倡导、推广阅读,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活动,为企业、学校、社区、养老院、福利院、军营等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掘、利用当地丰富文化资源,依托世预赛亚洲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学校开展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宣传教育,加强秦腔、民歌、腰鼓、剪纸、泥塑等本省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培育公众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传承发展本省优秀文化。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在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设置公共文化活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