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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志南: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27、28、31、40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公共文化产品提供和传播的规定。

公共文化服务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职责。本法条主要对以下三方面做了规定:

一、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管好用好公共文化设施,首先是政府要配备稳定、专业的管理运行主体,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配备:配备定编定岗的公共文化事业机构,或遴选、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社会组织或企业管理。其次,要有健全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一座公共文化设施,有了符合公众实际文化需求的基本服务项目,才具备了吸引公众进入的可能性,否则只是无文化服务内容的普通建筑。以文化馆为例,必须配备群众文化艺术创作、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群众性文化艺术辅导培训、群众文化团队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群众文化艺术成果展演展示等服务项目或功能。第三是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对于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行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政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政府应建立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督查、抽查制度,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为了提高运行效能,政府还应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行质量进行评估。

二、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公共文化服务始终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担着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社会责任。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重点在以下三方面着力。一是组织好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应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规划工作,精心策划既有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特色和地方特点,又有鲜明时代意义、深化中国梦主题的文艺创作,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符合人民群众审美情趣、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精品。二是建立健全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机制。主要是公共文化产品遴选、采购、推介、供给机制,各类优秀文化产品进入公共文化服务平台、渠道、载体的快捷通道。三是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传播推广。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协调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媒体对重大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及重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品牌的策划报道、动态跟踪、专题访谈和热点评论,应综合利用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新媒体平台,制作播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精品片段、视频推介和新闻话题,营造有利于优秀公共文化产品推广传播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大力支持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推动全民阅读进家庭、进社区、进校园、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积极开展全民艺术普及、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此次立法在充分体现两办《意见》精神和任务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的内容。大力推进全民性的文化活动,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好公共文化服务职责的基本要务,对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提高全体人民精神文化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本条是关于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规定。

国家层面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与“不设区的市”,其中多数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指县以及行政地位与县基本相同的行政区划及行政机关的总称,下辖乡级行政区,为乡、镇的上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根据本法条,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结合实际确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我国地域宽广、人口众多,地区间的差异较大,国家基于全国普遍情况,提出的是“保底线”的指导性标准,无法兼顾各地特殊性。相对而言,市、县区域人口适中,发展较为均衡,适于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基本服务。“结合本地实际”,首先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其次是结合当地群众需求特点和行为偏好,消除无效供给,增加有效供给,实现精准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供给内容和方式,不断提高供给的有效性。

二是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目录”是“标准”的具体化,是政府公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信息,规范产品生产、服务提供、保障行为的管理方式和制度安排。“目录”是政府提交给人民群众的“菜单”,也是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还是政府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和要求,百姓从中得知自己的权益,机构从中得知自己的职责任务,社会力量也以此为指引有序参与。

三是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目录”制定后,政府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并运用宣传推广手段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做好规划指导、政策指引、任务落实、过程监管、检查验收、资金保障、队伍建设等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和有关收取费用的规定。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的开放可以让普通群众零门槛、无障碍地进入到公共文化场地设施,有助于公众机会均等地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对于提升民生发展水平和质量有重要意义。为了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20081月,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要求“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免费开放”。20111月,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letou网址馆文化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意见》对美术馆、公共letou网址馆、文化馆()免费开放做出了具体规定。

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二是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公共文化设施难以做到全免费,如收取门票的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以及一些遗址保护地等。本法条规定,这些收费的公共文化设施,必须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中小学生这一特定人群打破收费门槛,使之更频繁、无障碍地走进公共文化场所。

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由国家无偿划拨,建设、维护和运行经费主要由政府投入,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服务所需经费亦由公共财力提供保障,因而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商业经营,有违公益性文化单位基本性质和功能定位。但是,从实际出发,部分公益性文化单位需要进行一些配套性质的收费服务,例如letou网址馆内配套提供咖啡简餐,博物馆从事文创产品开发销售,文化馆提供增值培训服务或相关装备器材售卖等。这些收费服务应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严格遵循紧密配套、便利群众、相对低价、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并严格禁止与主业无关的商业经营项目及营利性经营行为。

为了加强对收费行为管理,本法条规定公共文化机构应当事前将收费项目、标准、规模等情况,如实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经核准后方能实施收费。所收取资金,应按相关规定纳入监管,并在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合理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本法条还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要向公众公示必要的服务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指开放时间、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承诺等。

第四十条 国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和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本条是关于加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定。

加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满足民族地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对于提高各族群众文化素养、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提高文化认同和国家认同,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党和国家一贯十分重视民族地区文化工作,为了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了一系列定向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惠民工程。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作出了部署。按照本法,国家将长期持续推进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开办少数民族语言的频率频道,提高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译制、制作、播映和传输覆盖能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及双语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和少数民族语言文艺作品的创作,以及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网站建设。

二、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和在民族地区的传播。多年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持续加强民族文字出版基地建设、党报党刊和民族文字出版单位设施建设及设备配套,面向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能力显著上升。“十三五”期间,国家将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工作,逐步增加中华古今优秀科学、历史、人文艺术经典,以及优秀影视作品的翻译出版,扩大国家广播电视电影在民族地区传播的有效覆盖,进一步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和在民族地区的传播。

三、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大力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是弘扬和发展中华文化的题中之义。鼓励和扶助民族地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一要秉持平等的态度,切实尊重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特点和规律,维护好民族文化艺术的多样性。二要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培养人才、壮大队伍,确保民族特色文艺创作长期健康持续发展。三要遵循规律、创新机制、增强活力、扩大传播,促进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文化部门,要积极扶持民族地区文艺院团发展,发挥群星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支持等作用,鼓励和扶助民族地区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创作生产更多体现民族风采和时代精神的优秀文艺作品。

四、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民族地区群众大多能歌善舞,文化体育活动既是民族地区“小聚居”群体传承、教育、认同的主要方式,也是各民族“大杂居”相互交流、欣赏、切磋、学习、融合的主要方式。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单位,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一要深入发掘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内涵,尊重、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二要加强政策扶助、资金支持和资源供给,协助策划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三要重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重要节日、纪念日的功能和效应,提高民族特色文化体育活动的影响力、感召力和参与率。四是要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单位,为少数民族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组织指导、设计策划、培训辅导、引领提升等服务,努力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的少数民族文化和体育活动品牌,活跃民族地区文化生活。 (解读人:巫志南,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

(摘自:文化东营 20173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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