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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宁边区政府为颁布《甘宁边区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的命令

雷志华 李忠全


  (一)政权建设
  甘宁边区政府为颁布《甘宁边区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的命令
  (1945年8月27日)
  各专署、县(市)府、部队、学校、工厂:
  《甘宁边区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业经本府第一〇七次政务会修正通过,兹特颁发公布,希各遵照执行为要!
  此令
  主 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附一:
  甘宁边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修改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第八条制定之。
  第二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受同级政府之领导,为领导本届选举工作之机关。边区选举委员会领导边区各级选举事宜。县(或等于县的市)选举委员会领导该县(市)各级选举事宜。乡(等于乡或等于区的市)选举委员会领导该乡(市)选举事宜。
  第二章 职务
  第三条 选举委员会职务如下:(一)规划执行选举工作计划。(二)掌理选举之宣传及疑难解答事宜。(三)登记、审查选民、公布选民名单、主持选举大会之进行,并办理选举工作中之一切组织事宜。(四)执行选举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事项。(五)检举以威胁、利诱妨害选举之行为。(六)选举办毕后,应向同级政府造具报告,报告选举工作经过。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如下:(一)边区选举委员会委员九人至十三人,由边区政府聘请之,并互推一人为主任。(二)县(市)选举委员会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县(市)政府呈请边区政府聘任之,并互推一人为主任。(三)乡(市)选举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九人,由乡(市)政府呈请县(市)政府聘任之,并互推一人为主任。各级选举委员会于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一人。
  第五条 边区及县级选举委员会的委员由边区政府及各级政府聘请各群众团体,各抗日党派代表及当地公正人士组成之,乡(市)选举委员会的委员由乡参议会或乡政府委员会提出之,各级委员均以在该地工作或居住人民为适宜。
  第六条 进行单独选举的边区保卫团、警卫团驻军及工厂、学校得依下列规定单独组织选举委员会,办理本部门的选举事宜;边区保卫团、警备区驻军、抗日军政大学之选举委员会,由边区后方留守兵团政治部提出委员人选七人至十一人,呈请边区政府聘请组织之。并互推一人为主任。延大、党校、医大等学校之选举委员会由各该校部联合提出委员人选七人至十一人,呈请边区政府聘任组织之。并互推一人为主任。五十人以上各产业工厂之选举委员会由各该主管机关联合提出委员人选七人至十一人,呈请边区政府聘任组织之,并互推一人为主任。
  第七条 有少数民族参加选举的地区,选举委员会得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少数民族进行单独选举之地区得设立少数民族选举委员会,由少数民族中提出委员人选五人至九人,依照第四条,呈请上级政府聘任组织之。
  第八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于必要时,得酌用秘干事若干人,分别处理选举工作各项事宜。
  第九条 边区及县级选举委员会的印信,由同级政府制发之,乡选举委员会之印信,由县政府制发之。
  第四章 任期及经费
  第十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于每次选举开始前成立,选举完毕向同级政府或参议会报告工作后结束。并交还选举委员会之印信。
  第十一条 乡、县级选举经费,由各该县选举委员会负责筹划审核开支。如地方经费供给不足时,由各该会造具预算,报请边区选举委员会审核转送财政厅酌予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由边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经边区政府修改之。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边区政府公布日施行。
  附二:
  甘宁边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第八条制定之。
  第二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受同级政府之领导,为领导本届选举工作之机关。
  边区选举委员会领导边区各级选举事宜。
  县(或等于县的市)选举委员会领导该县(市)各级选举事宜。
  乡(市)选举委员会领导该乡(市)选举事宜。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如下:
  (一)边区选举委员会:委员九人至十三人,由边区政府聘任之,并推定一人为主任。
  (二)县(市)选举委员会,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县(市)政府呈请边区政府聘任之,并推定一人为主任。
  (三)乡(市)选举委员会,委员五人至九人,由乡(市)政府呈请县(市)政府聘任之,并推定一人为主任。
  第四条 政府聘任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委员人选,以各级政府,各群众团体,各抗日党派代表及当地公正人士组成,以在该地工作,或居住人民为适宜。
  第五条 进行单独选举的边区保卫团、警备团驻军及工厂学校,得单独组织选举委员会,办理本部门的选举事宜:
  边区保卫团、警备团驻军、抗日军政大学之选举委员会,由边区后方留守兵团政治部提出委员人选七人至十一人,呈请边区政府聘任组织之,并推定一人为主任。
  延大、党校、医大等学校之选举委员会,由各该校部联合提出委员人选七人至十一人,呈请边区政府聘任组织之,并推定一人为主任。
  五十人以上各产业工厂之选举委员会,由各该总厂联合提出委员人选七人至十一人,呈请边区政府聘任组织之,并推定一人为主任。
  第六条 有少数民族参加选举的地区,选举委员会,得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少数民族进行单独选举之地区,选举委员会,须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并于必要时,得设立少数民族的选举委员会,少数民族中提出委员人选五人至九人,依照第三条,呈请政府聘任组织之。
  第七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于必要时,得酌用秘干事若人,分别办理选举工作各项事宜。
  第八条 边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印信,由同级政府制发之,乡选委会之印信,由县政府制发之。
  第三章 职务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职务如下:
  (一)规划执行选举工作计划。
  (二)掌握选举之宣传及疑难解答事项。
  (三)登记、审查选民、公布红白榜、主持选举大会之进行、并办理选举工作中之上切组织事宜。
  (四)检举以威胁利诱妨害选举之行为。
  (五)选举办毕后,应向同级政府,造具报告,报告选举工作经过,并交选举委员会印信。
  第四章 会议与任期
  第十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得依据具体情况,举行定期会议,并得于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于每次选举开始前成立,选举完毕向同级政府或参议会报告工作后结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如有末尽事宜,有委员三人提请,经边区选举委员会审查、讨论、修正。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边区政府公布日施行。
  

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西省委党校.—西安:西人民出版社,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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