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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城所出西夏至元的几件契约研究

作者:乜小红




  本文提出的黑水城所出西夏至元的契约,是乜小红在编纂《俄藏敦煌契约文研究》的过程中,从《俄藏敦煌文献》中搜出的几件,经考察研究,初步判定它们不属于敦煌出土,而是出自今内蒙古自治区西部黑水城的文。下面拟对每件契约的背景(包括文的时间、地点的考订)、内容及其价值意义等,逐一做出考察和分析。
  一 西夏光定十二年李春狗等赁租饼房契
  本件原编号为俄藏ДX18993号,其文letou网址版首刊于《俄藏敦煌文献》第17册的第310页①。《俄藏敦煌文献》的编者对本件未作订题,为便于对此《西夏光定十二年(1222年)正月李春狗等赁租饼房契》进行考察和分析,先将本件原文转录于下②。
  1 光定十二年正月廿*(外□里一)日立文字人李春狗、刘
  2 番家等,今于王元受处扑到面北烧饼房
  3 舍一位,里九(就)五行动用等全,下项内
  4 炉*(左钅右敖)一富(副),重肆拾斤,无底。大小铮二口,重廿五斤,
  5 铁匙一串,胡饼划(剷)一串,大小槛二个,大小
  6 岸(案)三面,升房斗二面,大小口袋二个,里九(就)
  7 小麦本柒石伍斗。┌───每月行价赁杂
  8 壹石伍斗,恒月系送纳。每月不送纳,每一石倍
  9 罚一石与元受用。扑限至伍拾日。如限满日,其
  10 五行动用,小麦七石五斗,回与王元受。如限日不
  11 回还之时,其五行动用、小麦本每一石倍罚
  12 一石。五行动每一件倍罚一件与元受用。如本
  13 人不回与不办之时,一面契内有名人,当管
  14 填还数足,不词。只此文契为凭。
  15 立文字人李春狗(押)
  16 同立文字人李来狗
  17 同立文字人郝老生(押)
  18 立文字人刘番家(押)
  19 立文字人王号义(押)
  20 同立文字人李喜狗
  21 知见人王三宝
  22 知见人都黑儿
  本件出土地点不明,但被《俄藏敦煌文献》收入,理当为敦煌地区出土。然而,如从契文内容加以考察,就不应属于敦煌文。首先,本契为“光定十二年正月廿一日”所写之赁租契,“光定”,为西夏神宗李遵顼年号,属西夏统治区域内的一件经济交往关系文。光定十二年为1222年,已是西夏王朝末叶,不大可能是敦煌地区写的文,因为迄今为止,在敦煌所出文中,尚未发现有西夏末年写于敦煌的汉文文。其次,文中的“立文字人”及“同立文字人”的称谓及写法,多见于黑水城出土的西夏至元朝的契约文,如西夏天庆年间的一批典当契中,每件都在开头1行写有“天庆十一年×月×日”后有“立文字人×××”③;又如俄藏黑水城出土的《西夏天盛十五年(1163年)王受贷钱契》,其中有“立文字人王受”,契尾还列了多名“同立文字人”④;再如黑水城出土的《元至正十一年(1351年)阿的火者借大小麦契》中有“立借式麦文字人军户阿的火者”,契尾列有二“同立文字人”,二“知见人”⑤。显现出十二至十四世纪、黑水城地区契约形式的特点没有变化,但均不见于敦煌。第三,本契第14行中“不词”一语,也不见于敦煌契约文。“不词”,即不得有异词,它也是黑水城地区所出契约文所具特色之一,如《西夏天庆十一年(1204年)典当帐》中所列12件契约,尾部均有“不赎来时,一任出卖,不词”⑥。在《西夏天盛十五年(1163年)王受贷钱契》中,有“一任充值还款足,不词”⑦。在《元至正十一年(1351年)阿的火者借大小麦契》中,也写有“……一面替还,不词”⑧。第四,文契中“烧饼房”一词,不见于敦煌,而在敦煌用“烧饼”称呼者也不是很多。据高启安的研究,在记载敦煌食物的相关文献中,“和胡饼、饩饼、餪饼比较起来,烧饼记载得较少”⑨。依据以上诸方面的考察,可以判定,《西夏光定十二年(1222年)正月李春狗等赁租饼房契》,是黑水城出土的赁租契约。
  本赁租契首尾俱全,内容完整,不过行文中有些土语方言,有必要做一些解释,如“扑到”,即赁租到手之意;“里九”,当作里就,即里面之意;“五行动用”,五行,当是金、木、水、火、土之谓,指属金、属木等各种类型的用具。其余就是做烧饼的各种用具名称,如炉*(左钅右敖)、铁匙、胡饼铲、槛、案和铮等⑩。
  契文的内容是:西夏光定十二年正月廿一日,李春狗、刘番家等人,于王元受处赁租到坐南面北的烧饼房舍一间,包括五行用具,即金、木、水、火、土各种类型的生产工具,还有小麦七石五斗等。约定每月赁租价杂粮一石五斗,每个月按月送纳,如不纳,每一石倍罚一石给元受。赁租期以五十日为限,限满日,五行动用等各类生产工具,小麦七石五斗,如数归还王元受,如若不还,小麦每一石倍罚一石;工具每件倍罚一件与元受。如当事人不在,由契尾的其他署名人依数填还使足。最后列有“立文字人”李春狗、刘番家二人;“同立文字人”李来狗、郝老生、王号义、李喜狗等四人;“知见人”王三宝、郝黑儿二人。
  从上述内容看,是一件短期承包式的赁租,不仅租了饼房,还将整个生产流程的工具、原料都赁租下来,这意味着租下来后,可以立即生产经营,加工烧饼出卖。契文约定:“每月行价赁杂壹石伍斗”,“杂”字在此可能指杂粮,平均每天支付杂粮五升,如此的赁价是不高的。这是一种比较平等的经济交换行为,是商品经济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租赁。
  此契是发生在西夏王朝末年黑水城内的一件赁租饼房契,当时应是西夏“黑山威福”监军司所在地,属于西夏左右厢十二监军司之一(11)。通过这件坐南面北烧饼房舍的赁租,反映出威福军城内有街市,常年有着商铺贸贩的活动。同时也显示出在威福军城,有着对粮食食品进行各式加工的手工作坊的存在。
  本赁租饼房契写于西夏王朝的末年,而在契约的形式内容上,既承袭了唐五代契约的写传统,如双方权利义务,违约加倍受罚,同署名人责任共担等。也有着一些微小的变化,如“立文字人”及“同立文字人”称谓的普遍运用;约定之后不得有异词的“不词”一语的普遍使用等。这既体现出一些地域、地区在遵循契约传统模式的同时对契文写的新发展。也反映了契约写在历史长河过程中的一些逐渐演化。
  二 西夏直多昌磨彩代还钱契
  本件原编号为俄藏ДX19076号,letou网址版见于《俄藏敦煌文献》第17册336页(12)。《俄藏敦煌文献》的编者对本件未作订题,为便于对本件进行考察和分析,先将本件原文转录于下。
  (前缺)
  1 房亲及叔争论米登多昌磨彩
  2 代尝,培送本钱,更无本要,後寻出钱
  3 交与钱主受用,已定一信,仰无悔番
  4 如先悔者,罚钱伍贯文与不悔者受
  5 不词
  6 立文人直多昌磨彩(押)
  7 同责人迺来贵没米(押)
  8 同贵人净尖桑栗昌(押)
  9 契知见人王智多
  10 据契收钱柒佰陆文
  11 梅托处 (押)
  12 廿七日
  本件前面有缺文,纪年亦缺,《俄藏敦煌文献》未作订名。1~5行间钤有官方朱印,印文不清,但证实本件为正面。其另面约有5行类似西夏文的草文字,说明本件属西夏文字流行时期的汉文契约。契文汉字草极重,很难辨识,目前初步释读也不一定准确。第5行中的“不词”及第6行“立文人”等式,属西夏地区契约文中之特有的写模式。据此,本件应为西夏时期的契约,很有可能也是出土于黑水城的文。
  本件是一件经官府钤印的代还钱契,按唐宋的法律规定:“在法,债负违契不偿,官为追理,罪止杖一百”(13)。依据契文残存内容推测,当事人为欠钱不还而引起纠纷,在不得解决后,才经官方调解,确定为直多昌磨彩等人代为赏还,并立了此“培送本钱,更无本要”字据的代还钱契。“培”字,疑为加倍送还本钱之倍字。有关借钱未如期归还后,需加倍偿还的事例,在黑水城新出的元代还钱契中也能见到,如F20:W45号文载:
  立文字人亦集乃(路城)住人刘□卿,今(借)
  到拜颜帖木( )元统三年正月至十二□,
  终一周岁( )赤历单状,文凭面
  不到( )议定立文钱中统□
  □拾定,( )文凭钱数不得,系刘惟
  情愿( )还一倍。
  □□罚钞( )拜颜帖木立等使,(不)
  词。恐后(无凭,立此文字)为用。(14)
  这是元统三年的文,亦集乃路城的住户刘□卿,向拜颜帖木借钱若干,从元统三年正月至十二月,终一周岁还钱中统钞□拾锭,至期不得,于是找到原保人刘惟,情愿替还一倍。由此看,借钱逾期不还,加倍偿还,是西夏至元,黑水城地区一贯的惯例,这也是依据唐《杂令》载:“诸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亦不得迴利为本”(15)的精神来做的。所谓的“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也包含着像本契超过一年的欠债在内,计利还本时也不得超过本钱的一倍。故才有本契中直多昌磨彩替还一倍之举,这已是最大限度的欠债还钱,既然直多昌磨彩已加倍代为送回本钱,也就不必再要本钱了。由此也反映出,西夏民间的债权法习惯,完全是沿袭唐代令文规定的习惯而来。
  在本契中,契尾除立文人直多昌磨彩外,还有“同责人迺来贵没米”、“同责人净尖桑栗昌”,同责人,即共同承担债务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第8~9行有“契、知见人王智多,据契收钱柒佰陆文”。此王智多作为债务纠纷的知见人,显然不是债务欠负的任何一方,何以会“据契收钱柒佰陆文”?或许正是由他从中调解、促成代还钱契的达成、写,并经王智多努力取得官方出面调解、钤盖官印,增加了契约的有效性。契尾注明王智多“收钱柒百陆文”,也是“据契”而收,表明这类收钱似乎也有某种价格的规定。由此推想,此王智多有可能属于中介牙人一类的角色,专门从事各类交易中介、纠纷调解及契代办等的服务。这从侧面也反映出西夏威福军城到元代的亦集乃城,其商品经济相当地活跃。
  三 元代婚契
  本件婚契,编号为俄藏ДX18996号,其letou网址版首见于《俄藏敦煌文献》第17册311页,未作订题。为便于对本件进行考察和分析,先将本件《元代婚契》原文转录于下。
  本件纪年缺损,《俄藏敦煌文献》未作订名。契文第1行有“亦集乃在城住人”一语,《元史·地理志》载:
  亦集乃路,下。在甘州北一千五百里,城东北有大泽,西北俱接沙碛,乃汉之西海郡居延故城,夏国尝立威福军。元太祖二十一年内附,至元二十三年,立总管府。(16)
  亦集乃在城住人,即指在居延城,亦即今之黑水城居住之人,可见本婚契并非出自敦煌,而是出自黑水城。“亦集乃”就是蒙古语的黑水城。至元二十三年,即1286年,本契当在此年亦集乃立为路城之后。这也是西夏威福军城到了蒙元时即改名为亦集乃路城的又一个实物证据。
  婚契上部虽然有残缺,但据前后文,仍可以大体推断其所订文字的主要内容:首先载明结婚成亲的缘由,亦集乃城居民不颜抄木,经某人男仆伯刺作媒,娶“孙百户扼下妻牙外失为正妻”,“外失”疑为“外甥”之误写。是说娶孙百户妻之外甥女为妻,此婚的女方姓名,据第13行,名为石目物,此人应是孙百户妻的外甥女。其次载明所送聘礼状况:1.“□州礼段子必甲一领”:“必甲”,疑为背甲之别写,段子疑应作缎子,□州礼缎子,应属某州名产的缎子做成的背甲。2.“枣儿红荅□”:荅□,疑为褡裢,用以盛物的布口袋,既可由人背用,又可作驮伏用。3.□□“彩儿一对”;4.“斜纹靴子一对”,疑指用斜纹织物制作的高腰靴;5.“酒食筵□”,此文下缺,据《元至正廿五年(1365年)脱欢主持婚约》中的“羊酒筵席,尽行下足”(17)一语,知此处也具有相似的含意,即酒食筵席,一定要办充足。契文第三部分内容是,新妇对夫家要做到“有口为敬”,即对夫家的大口、小口等凡是有口的人,都要敬重。第四部分写明了主婚人姓名:“主婚人刘□驴、贾要旁”。第五部分是违约受罚条款:“……先悔者□□□五十两与……”,文有缺,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研究》原对此语推侧:“疑为:若先悔者,罚黄金伍拾两与不悔人”(18)。当然也有可能不是罚黄金,在此也不排除“罚银锭(或宝钞)伍拾两与不悔人”。第六部分是当事人的署名签押:一是结婚男女双方本人的押署,即12行男方的“立合同婚人不颜抄木(押)”、13行女方的“立合同婚人石目物(押)”;二是“作”人的署押;三是15~20行的六名“知见人”的署押。最后是祝福语,写在契文尾的上部,惜上部残缺,只存“……富贵……满堂”,依据黑水城出的《元至正廿五年(1365年)脱欢主持婚约》中祝福语为“取吉大利”推测,本契中的祝福语可能是“阖家富贵,子孙满堂”一类的话。
  从婚所列各方的姓名分析,这是一场多民族成员联合在一起举办的民族相结合婚礼。新郎名“不颜抄木”,从名字可以认定为蒙古族人,从中作媒者“伯刺”,也应是蒙古族人。新娘名“石目物”,从其姓氏推测为粟特族人。而“主婚人刘□驴、贾要旁”,显然是汉族人。契尾的知见人中既有汉人,如“高伯川”;也有蒙古族人,如“俺吊”、“阿言不即”等。这场婚姻,涉及到至少三个民族,而在婚契中,却看不到民族的界线,有的只是民族的融合气氛。这应该是元代民族杂居地区,各民族融为一体实情的写照。
  婚契,实应指男女双方订立的、由双方亲自署名押署的结婚契约,从这一视角出发,我们曾认为本件“是首次见到的古代真实婚契”(19),后感谢孟彦弘先生提示指出:在李逸友编撰《黑城出土文(汉文文卷)》186页中,刊布有一件元代婚契,因此,对于本件也就不应是首见了。为便于比较研究,现将李逸友编撰《黑城出土文(汉文文卷)》中所录《元至正廿五年(1365年)脱欢主持婚约》转录于下。
  1 立合同大吉婚文字人领北傀列地面系
  2 太子位下所管军户脱欢等,今为差发重
  3 仲,军情未定,上马不止,盘缠厥少,无可
  4 打兑照期,今有弟脱火赤,军上因病身故,抛
  5 下伊妻巴都麻,自为只身,难以独居,住
  6 坐日每无甚养济,今凭媒证人帖哥作
  7 媒说合,与亦集乃路屯田张千户所管纳粮
  8 军户吴子忠家内存日、从良户下当差吴
  9 哈厘抛下长男、一名唤哈立巴台说合,作为
  10 证妻。对众亲眷言定财钱市斗,内白米壹石
  11 小麦壹石,大麦壹石,羊酒筵席,尽行下足
  12 脱欢一面收受了。当择定良辰吉日,迎娶到家
  13 诚亲之后,并不欠少分文、不尽财钱,如有脱欢
  14 将弟妻巴都麻改嫁中,内别有不尽言词
  15 前夫未曾身故慢妹(瞒昧)改嫁,一切为碍,并不干
  16 吴子忠之事,系脱欢等一面证人无头词
  17 如哈立巴台将伊妻不作妻室台举,罚小麦
  18 壹石。如巴都麻不受使用,非理作事,正主婚
  19 人罚白米壹石充官用度,恐后无凭,故立大吉
  20 合同婚文字为用
  21 至正廿五年十一月初七日正主婚人脱欢(押)
  22 付主婚人巴都麻(押)
  23 取吉大利 同主婚人塔义儿(押)
  24 知见人李住哥 同主婚人帖木儿(押)(20)
  从上列契约文看,此婚约与本文“立合同婚契”还有所不同,此婚约并非男女双方本人署押的文,而是由女方亡夫兄主持的婚约,契约尾由女方亡夫兄脱欢作为“正主婚人”署押后,再由新娘巴都麻作为“付主婚人”署押,余下二名“同主婚人”塔义儿、帖木儿,并不见于契文中男女的任何一方,可以说,此契尾没有新郎本人或男方人的署押,不是双方对等、共同负责的结婚契,有点像是脱欢将亡弟媳转卖给吴子忠名下的哈立巴台为妻的契约。因此,从严格的婚契概念考虑,黑城新出的这件《元至正廿五年(1365年)脱欢主持婚约》,虽属于结婚类的契约,采用婚形式写,但还不是典型的“合同婚契”,只能称之为婚约,而真正典型的“合同婚契”,还是本文研究的俄藏元代婚契。从这一意义上说,本件提供出了一个较完整的男女双方对等签押的婚契,它对于研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及其演变,提供了生动的实证资料,是弥足珍贵的。
  四 元买婢契
  本件买婢契,编号为俄藏ДX01348号,其letou网址版首见于《俄藏敦煌文献》第八册第109页,题作《买婢契》。为便于对本件进行考察和分析,先将本件《元代买婢契》原文转录于下。
  本件前、后及下部均有缺,纪年亦缺损,写文字潦草,从第5行“作价钱中统宝钞伍拾锭”一语判断,本买婢契当在元朝,本件应订为元买婢契。《元史·食货志》载: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十月,又造中统元宝钞”(21),则本契为该年以后之物。又据《元史》卷三五“文宗纪”:“银每锭为五十两”,此处“家生验女子不要姐”作价“中统宝钞伍拾锭”,实折合银二千五百两,由此看,此婢女的价格不低。买婢人名缺,但契文写明为“不老山地面住人”,不老山,不知在何地,推测或在亦集乃城附近地域。
  本契的内容从残缺的文字看,是立文字人某某,为家中久缺用度,也无从找到钱用,只有将家生的经过检验的十二岁女子、名叫不要姐者,立契卖与不老山地面住人某某,永远为主。两家商议,经牙人唱作价钱中统宝钞五十锭整,当日即两相交付了当。如发生不要姐来处不明……等问题,仰原主……下文所缺尚有违约受罚条款及各方在场人的署名画押等项内容。
  迄今为止,还很少见到元代的买婢契券,此处发现的这一件,虽已残缺,毕竟属于元代之物,仍然是珍贵的。不过,这里仍存在着许多疑问,唐代的奴婢买卖是要经过官府检验,取得合法身份后,由官府给与“市券”(22),其买卖才是合法的。那么,元代是否也是如此呢?据元《通制条格》载:
  至元十年八月,中省断事官呈:大都等路诸买卖人口头匹房屋一切物货交易,其官私牙人侥幸letou网址利,不令买主卖主相见,先于物主处扑定价直,却于买主处高抬物价,多有剋落,深为未便。今后凡买卖人口头匹房屋一切物货,须要牙保人等与卖主买主明白写籍贯住坐去处,仍召知识卖主人或正牙保人等保管,画完押字,许令成文,然后赴务投税。仍令所在税务,亦仰验契完备,收税明白,附历出榜,遍行禁治相应。都省准呈。(23)
  根据以上条格规定:对奴婢买卖的交易,必须卖主买主双方经牙保人介绍后,双方当面确定价直,写成文字,由双方以及牙人、保人签字画押,然后向相关官府部门投税,税务负责验证契文内容,明白收税若干,然后将官验情况附入,最后钤官印发给此契,即“出榜”,只有经过这种过程,才能达到符合“禁治相应”的要求。依据元朝官府规定的要求,现存的《元买婢契》残存的7行文字,只是契文的一个部分,或者说是正式立契之前的一个草稿,其模式基本上是沿袭了唐代奴婢买卖的券契模式。
  本契中还值得注意的是第5行提到的“牙人”,这当是指行铺交易中的经纪人。此种经纪人在唐前期不多见,唐后期至五代,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牙人成了市易中经常出现的中介者,而且从中得利。《五代会要》卷二六《市》,载有后唐天成元年(926年)十一月廿一日勅:
  在京市肆,凡是丝绢、斛斗、柴炭一物已上,皆有牙人。百姓将财物货卖,致时物腾贵,百姓穷困。今后宜令河南府一切禁断。如是产业、人口、畜乘,须凭牙保,此外并不得辄置。(24)
  由此知人口的买卖,实即奴婢的买卖,“须凭牙保”,即必须要有保人,并充作中介人的介绍才能合法。本件中之牙人,即是此类牙保之人。宋人彭百川撰《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二《熙宁元祐议论市易》条载:
  召在京诸行铺牙人,充本(市易)务行人牙人,遇客货不愿卖入官者,许务中投卖,勾行人与客平价,据行人所要物数,先支官钱买之。(25)
  此处“牙人唱作价”,乃是经牙人从中说合唱定的价格,表明了牙人在宋元奴婢买卖中的“与客平价”的作用。当然,也有不少牙人为了从中渔利,不让卖主与买主直接见面,从而抬高售价以中饱,故在至元十年(1273年),才颁布条格,对奴婢、房屋的交易,加以规范。
  五 结语
  以上探讨的四件契约,是仅限于从《俄藏敦煌文献》中搜出的几件并不出于敦煌,而是出自黑水城的契约,也是学术界没有注意到的几件契约文,其中虽有残缺,但具有代表性。这种代表性就在于:四件契约都是西夏或元等民族政权统治下的汉文契约,它不仅在汉民之间行用;而且在民族居民之间也行用;还在民族居民与汉民之间行用。所用的语言是汉语言文字,所用的契约格式则是唐五代以来通行的格式。显现出七八百年前黑水城地区的西夏党项族人、蒙古族人、汉族人等各族居民在社会生活和各类经济交往中,都在按汉式契约的模式,用汉文写成契约文字,而加以共同信守。这样一种经济文化现象,是西夏至元民族融合趋势中呈现出的一种表象,也是多民族长期杂居共处实际生活的反映,在上列契约中,看不到各民族间的族际界限或对立,有的则是各族人在一起的相商、交流、互助,甚至不同族人的婚姻结合,体现出了历史上多民族结合成统一民族大家庭的特点,即经济生活中不分彼此的交流、互通有无;在文化上遵循中原先进文化传统的一种融合。
  以上西夏至元各种类型的契约,均产生于各族实际生活交往的需要,这种需要源于各族百姓长期约定俗成的习惯,它没有任何力量的强制,反映出这种民族间的融合是一种自然的文化上的认同和融合。
  ① 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彼得堡分所、俄罗斯科学出版社东方文学部、上海古籍出版社编《俄藏敦煌文献》第1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俄罗斯科学出版社东方文学部,2001年,310页。文释文及注释见乜小红著:《俄藏敦煌契约文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185~187页。
  ② 本文对每件契约文,依现行简体字录文。行文中属错别字者,则予以订正,所订正之字,则以()号括之。
  ③ 陈国灿:《西夏天庆间典当残契的复原》,原载《中国史研究》1980年1期,后订正稿收入氏著《敦煌学史事新证》,甘肃教育出版社,2002年,345~359页。
  ④ NHB,№7779A号:《西夏天盛十五年(1163年)王受贷钱契》,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彼得堡分所、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上海古籍出版社编《俄藏黑水城文献》第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321页。
  ⑤ 李逸友编:《黑城出土文(汉文文卷)》,科学出版社,1991年,186页。
  ⑥ 陈国灿:《西夏天庆间典当残契的复原》,甘肃教育出版社,2002年,345~359页。
  ⑦ 《俄藏黑水城文献》第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321页。
  ⑧ 李逸友编:《黑城出土文(汉文文卷)》,科学出版社,1991年,186页。
  ⑨ 高启安:《唐五代敦煌饮食文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年,116~117页。
  ⑩ 有关的名词详释,参见乜小红著《俄藏敦煌契约文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185~187页。
  (11) 《宋史》卷四八六下《夏国传下》,中华局,1977年,14029页。
  (12) 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彼得堡分所、俄罗斯科学出版社东方文学部、上海古籍出版社编《俄藏敦煌文献》第1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俄罗斯科学出版社东方文学部出版,2001年,336页。文释文及注释见乜小红著《俄藏敦煌契约文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175~176页。
  (13) 宋《名公判清明集》卷九《争财》:胡石壁对“欠负人实无从出合免监理”判文,中华局,1987年,338页。
  (14) 李逸友编:《黑城出土文(汉文文卷)》,科学出版社,1991年,186页。()内的文字,系作者所加。
  (15)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下)唐《杂令卷第三十》,中华局,2006年,430页。
  (16) 《元史》卷六〇甘肃等处行中省“亦集乃路”条,中华局,1976年,1451页。
  (17) 李逸友编:《黑城出土文(汉文文卷)》,科学出版社,1991年,187页。
  (18) 乜小红著:《俄藏敦煌契约文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235页。
  (19) 乜小红著:《俄藏敦煌契约文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12页。
  (20) 李逸友编:《黑城出土文(汉文文卷)》,科学出版社,1991年,186页。
  (21) 《元史》卷九三《食货一·钞法》,中华局,1976年,2369页。
  (22)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录文本第9册,文物出版社,1981年,26页有《唐开元十九年(731年)唐荣买婢市券》;26页有《唐开元二十年(732年)唐荣买婢市券》,可以参考。
  (23) 元《通制条格》卷一八《关市牙保欺蔽》,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226~227页。
  (24) 《五代会要》卷二六《市》,中华局,1998年,318页。
  (25) 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二“熙宁元祐议论市易”条,文渊阁四库全本。

丝绸之路上的考古、宗教与历史/罗丰主编.-北京:文物出版社, 2011;